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取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總樓地板面積如何計算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0.11.30.營署建管字第068166號
說明:
一、復貴府90年10月25日90府工建字第302683號函。
二、按總樓地板面積係指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板面積之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依本條例第18條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並符合第3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其申請興建農舍,得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受本辦法所定申請興建農舍相關規定之限制。」是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取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其總樓地板面積應依上開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