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後)取得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法規適用及一宗土地如何認定疑義案,復請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95.10.04.農水保字第0951851940號
說明:
一、復 貴處95年5月11日營金企字第0950010596號函。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相關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令規定,申請興建農舍。同條文第5項並授權訂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為執行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後農舍興建之依據。
三、有關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如何認定及合併計算問題,本會前於95年8月16日邀集內政部等相關單位研商,確認所稱『該宗』農業用地係指土地登記之單1筆地號農業用地而言;若有毗連2筆地號以上農業用地因單筆地號面積不符最小申請規模者,仍應依現行法令如『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辦理合併為單筆地號,使其面積達0.25公頃以上,以符申請興建農舍之條件。上開決議之原則,為利農地管理及兼顧合理性,不論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後,均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