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自用農舍起造人領得建照執造後因病去世或直系親屬間贈與關係或買賣移轉等原因,其繼承人或受贈人或買受人等得否申請變更起造人乙案,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9.10.20.營署建管字第40152號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9月27日(89)農輔字第890147285號函辦理,兼復新竹市政府89年7月18日(89)府工建字第49635號函、花蓮縣政府89年8月24日89府工建字第87658號函、苗栗縣政府建設局89年7月20日89建管字第89E0010000號函及嘉義縣政府89年8月16日89府工建字第91951號函。
二、案經轉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9月27日(89)農輔字第890147285號函示:「本案申請興建農舍起造人如於領得建造執照後死亡,因非屬人為因素可操控,應可同意由其繼承人申請變更為起造人。至因買賣或贈與情形,由於該農舍已在興建中,建議應不能比照辦理。」在案。請依照上開函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