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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政府直接興建國宅原承購人移轉部分持分予配偶之相關法令疑義

內政部營建署89.4.11.營署宅字第一一四八八號函
本案准照本部八十九年二月廿三日台八九內營字八九八二五四一號函示,如申請人配偶符合國宅承購資格,得同意渠移轉部分持分予配偶,並以夫妻為共同借款人或一人代表具名借款另一人為擔保品提供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並各負貸款全部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