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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屋頂設置大哥大基地臺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0.05.01.台90內營字第9083455號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90年4月3日北市工建字第9042740600號函。

二、有關電信法第33條第2項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適用疑義乙案,業經本部90年3月30日台90內營字第9083071號檢送本部營建署案陳召開研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為修正本部地政司所擬「預售屋買賣訂行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中,涉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業務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會議記錄案由二決議在案(諒達),另所詢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執行回覆原狀,而未告知交通部電信總局先於撤銷其許可,是否適法乙節,查前開條例並無撤銷其許可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