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8點第1項第2款第3目執行疑義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99.12.3營署宅字第0990081594號函
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8點第1項第2款第3目:「建物登記謄本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或拍賣。......其登記為第一次登記者,應提出買賣之證明文件(如經公證之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另參酌內政部98年5月6日營署宅字第0980027769號函說明略以:「集村興建農舍如檢附『農舍委託興建契約書』與『農舍農地及農業生產農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因具備委託興建之實,基於本專案貸款係為協助民眾購置住宅,並減輕國內民眾購置住宅利息負擔,委託興建並非購置住宅,......」,若貸款申請人係檢具集村興建農舍之「農舍委託興建契約書」與「集村農舍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等文件為佐證者,其契約性質與上開規定實有不同,不得適用本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