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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南市政府函為建築基地因分割產生新地號,致基地地號、面積有所異動應如何處理疑義乙案,如其建蔽率合乎規定,且不影響他人權益及公益,得由申請人檢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相關圖說(地盤圖、地籍套繪圖等)報經主管建築機關逕依有關規定核辦。

內政部函 77.07.02.台內營字第611243號

說明:復 貴廳77.06.16.建四字第25363號函。建築基地因分割產生新地號,致基地地號、面積有所異動時如其建蔽率合乎規定且不影響他人權益及公益得報經主管建築機關逕為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