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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築工程原申請設置數部昇降設備,得否僅完成部分之昇降設備即申領使用執照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9.08.27.台內營字第12436號

說明:

一、復 貴會79.08.15.中升總字第9253號函。

二、按建築工程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建築法第70條已為明定。是本案昇降設備自應與原核准圖說相符,始得發給使用執照;至其有變更昇降設備內容者,應依同法第39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