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政府函為台中縣大里市市民代表會第二屆第七次臨時大會建議將該市成功路第一期工程受益費無限期緩徵,致徵收已順延三個月,其無限期緩徵乙節是否適法請釋示案
內政部85.6.10台內營字第八五○三七九五號函
一、查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各級地方民意機關應一併審定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書及工程經費收支預算,如工程受益費徵收案延擱或否決,則該工程經費收支預算應併同延緩或註銷。另同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徵收之工程受益費於各該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開徵。
二、本案宜請貴府查明該市代會建議「無限期緩徵」係指「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書」案,或為已核定工程徵收計畫書后之實際「開徵」,如係前者則依前開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如係後者,則該代表會之建議與前開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