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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60年以前興建但已歇業甚久,且無防空避難設備之舊有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可否准其補領使用執照及營業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8.05.25.台內營字第006646號

說明:

一、復 貴處68.01.23.(68)警民字第11709號函。

二、依建築法第96條第1項規定,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又行政院67年11月11日台67內字第10160號函明定必須於60年以前興建,且為補領使用執照者為準,從而其不合此項要件者,即無上開院函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