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樹立(鷹架式)帆布招牌廣告物,是否屬張貼廣告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88.08.16.台內營字第8874189號
說明:
一、依據前台灣省政府建設廳88年6月15日(88)建四字第616772號函及本部營建署案陳台北市政府工務局88年7月21日北市工建字第8831652100號函、高雄市政府工務局88年7月17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8514號函辦理。
二、按廣告物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張貼廣告」:指張掛、黏貼、粉刷、噴漆之各種告示,傳單、海報等廣告。「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之廣告牌(塔)、電腦顯示板、電視牆、綵坊、牌樓、電動燈光、旗幟及非屬飛航管制區內之氣球等廣告。本案樹立(鷹架式)帆布招牌廣告物,如其樹立鷹架式構造物之目的係為設置廣告物,應將鷹架式構造物及所設置之帆布招牌整體視為樹立廣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