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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道路工程受益範圍內,國防部福利品總處台南分配站用地,可否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免徵工程受益費乙案

內政部81.4.7台內營字第八一○二一五二號函
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駐軍兵營、要塞、軍用機場,軍用基地及其改良物免徵工程受益費;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四條所稱駐軍兵營等,係指國軍所屬各機關及部隊駐在場所,且產權係屬公有,並由國防部依有關法令編定者為準。本案經函准國防部81.3.19.崑峿字第○五二二號函略以:「本部福利品總處台南分配站,為本部建制單位,其房、地均屬國有,為本部總務局管理之營產,負責台南地區官兵及眷屬福利品之供應」。依上開號函暨首揭規定,國防部福利品總處台南分配站用地應予免徵工程受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