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停車場法暨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如何適用

內政部81.10.27台內營字第八一○四七五四號函
按停車場法第十一條為利用都市計畫範圍內,未使用之公、私有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規定,其申請人應為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土地管理機關、承租人或地上權人。另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三條及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辦法第十條,對於獲准投資興建停車場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停車場用地為公有者,雖有得申請該管公地管理機關租用之規定,惟二者規範之要件及範疇,未盡相同,是自應依申請人所具備之條件,分別適用各該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