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行政院61.09.01.台61內字第8648號令開:「一、該部61.03.03.台內營字第461511號呈,為政府核發建築執照錯誤,造成人民損失,究應如何賠償及行政上如何處理,請核示乙案。二、茲核示如次:(1)如申請人有過失或作虛偽不實之申請而有確證者,其因吊銷建築執照所受之損害,應由申請人自負一分責任。但該主管機關及有關承辦人員如有失職,仍應依法負行政上失職之責任。(2)如申請人並無過失或非故違,則其因吊銷建築執照所受之損害(損失)申請人得依法向該決定行為之公務員或該主管機關請求損害賠償(損失補償);各有關人員如有失職情事,仍應依法負行政上失職之責任。三、希知照。」
內政部函 61.09.11.台內地字第4889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