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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集村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如為山坡地,其平均坡度之計算方式,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261條之平均坡度計算公式計算之。平均坡度超過30%以上之山坡地範圍內之農業用地,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2條規定意旨,不得申請興建農舍,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5.03.16.營署綜字第0950010205號

說明: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95.02.23.農授水保字第0951803333號函辦理,兼復貴事務所95年2月15日(95)集農字第0950215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