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執行疑義
內政部88.11.27台內營字第八八一○七一七號函
查「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第五點業明文規定:申請人應與當地地方政府簽定協議書,同意依審議規範規定自願捐贈工業區變更後一定面積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可供建築用地或提供一定金額之捐獻代金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等事項,並經法院公證,具結保證依核定之都市計畫書暨其所提整體開發計畫限期實施,並納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利執行。本案自願捐贈可供建築用地部分,得否改以自願捐獻代金方式,應由申請人與當地地方政府協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