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有關疑義
內政部75.11.3台內營字第四五一七四三號函
查行政院頒「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及第四條分別明定:「都市計畫委員會置委員十至十八人,由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首長分別就左列人員派聘之...。」及「都市計畫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首長分別兼任或指派主管業務機關或單位首長擔任之。」準此,主任委員並未計入第三條所定之委員人數之內。又查該組織規程並無各級地方政府或鄉、鎮、縣市公所首長所派聘之委員應呈報上級政府核備之規定,自得免予呈報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