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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106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計畫(下簡稱本試辦計畫),房客於公證簽約後身分別變更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7.6.14營署土字第1070042289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07年6月5日新北府城住字第1071086096號函。

二、依據「租屋服務事業辦理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或媒合承出租及其他服務注意事項」第9點略以:「......租屋媒合案件之入住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屬一定所得以下之一般戶,以不超過市場租金價格9折承租;經濟、社會弱勢戶再以一定所得區分,第1類以不超過市場租金7折承租、第2類以不超過市場租金5折承租。承、出租之租金差額,入住者填具租金補助費申請書......。」查本案代租代管房客資格雖經貴府107年3月27日核定為一般戶,並辦理契約公證在案,惟於租賃期間(107年4月16日至108年4月15日)107年5月16日取得中低收入戶資格,倘符合貴府所訂弱勢戶資格者,得依上開規定辦理,領取租金補助。

三、至租金補助及支付業者代管費(由簽約租金10%改為20%)之起算日基準,倘房客資格變更事實發生日為當月租期首日,則以當月租期按月支付;惟非為當月租期首日者,則以次月期按月支付。本案房客資格變更之事實發生日,係為支付第2期租金之首日107年5月16日,准此,本案房客如經認定為弱勢戶者,則自當月期(107年5月16日至6月15日)補助租金及支付20%代管費。

四、另房客於公證簽約後身分別變更,得否重新公證簽約1節,因契約公證係對於房客返還房屋、給付租金與違約金,或房東返還押金等事項,不須經訴訟即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使租賃雙方權利獲得更好的保障。有關本案房客資格變更後,倘房東房客有重新簽約公證之需求,考量房客資格仍有轉換的可能,基於補助經費有限,本案不再補助公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