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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聚會所屬各聚會場所土地,應負擔道路工程受益費,因屬非營業性,可否免徵,請釋示案


內政部68.11.7.台內營字第三九八五五號函
財團法人台北市教會聚會所所屬各聚會場所土地,應負擔道路工程受益費,因無收入財源且係非營利及收費團體,申請以教會性質與私立學校、救濟院、養老院等同屬非營業性,請予免徵乙案,核與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之規定不符,自不得免予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