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規定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相關執行事項,請查照辦理。
內政部函 100.08.01.內授營建管字第1000806186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100年6月30日台內營字第1000805127號令及同日台內營字第1000805253號函續辦。
二、按「為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並依停車場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有關建築物之樓層數、高度、樓地板面積之核計標準或其他限制事項,直轄市、縣(市)建築機關得另定鼓勵要點,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實施。」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故為使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符合供公眾使用之目的,貴府於核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時,應於執照上加註「鼓勵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應依停車場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
三、另按「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6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故依前揭條例規定,規約草約須先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其目的係為達交易資訊透明化,以確保購屋者權益。另綜上規定,公寓大廈如規劃有為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檢附之規約草約自應附有營業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