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8點第1項第1款之貸款手續相關疑義一案
內政部營建署99.8.10營署宅字第0990052727號函
一、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8點第1項第1款:「經核定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檢附該證明洽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逾期者,以棄權論。」,爰上開規定意旨,係核定戶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持該證明洽承辦貸款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並於簽訂貸款契約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撥款手續,逾期視為棄權。
二、若主管機關於98年7月20日核發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則核定戶應於99年7月19日前按上開規定程序申請貸款;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同法第50條第1項:「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爰若遇假日、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時,則得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截至目前為止,配合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承貸金融機構共計144家,因考量各承貸金融機構之貸款手續規定及時程不一,且皆由核定戶自行選擇承貸金融機構,故辦理貸款之各項手續(包括申請、核准、簽約、設定、撥款等)之時程,則依各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