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內「溪流」用地是否得作為臨時攤販集中場
內政部79.10.30台內營字第八四二三一五號函
都市計畫溪流用地,應依規定使用,以符原規劃。本案雲林縣政府如確需於本案土地建造臨時攤販集中場,自應於不妨礙交通、市容觀瞻及安全衛生之原則下,依法變更都市計畫後再行興建,以資適法。
內政部79.10.30台內營字第八四二三一五號函
都市計畫溪流用地,應依規定使用,以符原規劃。本案雲林縣政府如確需於本案土地建造臨時攤販集中場,自應於不妨礙交通、市容觀瞻及安全衛生之原則下,依法變更都市計畫後再行興建,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