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6條第1款規定「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08.08.營署建管字第0940040841號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陳貴處94年7月29日北市工新機字第09461757900號函。
二、按「下列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之直通樓梯,其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一、通達六層以上,十四層以下或通達地下二層之各樓層,應設置安全梯;通達十五層以上或地下三層以下之各樓層,應設置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6條所明文。上開規定直通樓梯之構造應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者,應整座直通樓梯改為規定構造,非指同一座直通樓梯依樓層分段改為室內或室外之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