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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內設有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2組『百貨公司(百 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 量販店』使用用途之場所,其內部增設無障礙昇降設備時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之解釋

一、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雖已明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
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惟基於憲法增修
條文第十條第七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
權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
強制性,並因應我國高齡化趨勢,考量日常購物之基本生
活需求,如公寓大廈內設有建築物使用類組為B-2組「百
貨公司(百貨商場)商場、市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
攤販集中場)、量販店」使用用途之場所時,其內部增設
供民眾進出時使用之無障礙昇降設備,應依建築法第七十
三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由建築物所有人或使
用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並應優先適用身權法前揭條項規定,而無須依本條例第
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二、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