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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2條規定之走廊寬度,是否包含住宅或集合住宅各居室單元內通達各層間部分之走道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函 94.07.05.台內營字第09400837584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94年1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8365號函送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防火及避難安全設施新增修訂條文說明會與會人員所提意見第3次會議紀錄案由四決議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2條規定之走廊寬度,於住宅、集合住宅係指連接各住宅單元與樓梯間或昇降機梯間之部分,不包括住宅或集合住宅各居住單元內之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