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都市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對其五親等內者不得聘任為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其不得在都市計畫區域內從事炒地皮之勾當,並下令地政單位不准其作土地移轉登記以及追訴年限
內政部71.8.31台內營字第一○五二二○號函
依據「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規定,臺灣省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委員係由省政府分別就主管業務機關或單位之首長、有關業務機關或單位首長或代表、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地方熱心公益人士派聘之,因之,委員之派聘應以符合上開規定之人員為限,至於應否限制其五親等內者,仍請貴府依照本部71.7.16台內營字第九二五○二號函辦理。至其建議都市計畫委員會主任委員不得在都市計畫區域內從事炒地皮之勾當,並下令地政單位不准其作土地移轉登記以及追訴年限乙節,按人民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除有法律上禁止之規定外,地政機關不得拒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