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函詢住宅補貼財稅資料審查時間點認定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9.12.23營署宅字第0990085180號函
一、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4點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住宅補貼案件應即初審,對資料不全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初審合格之申請案列冊後,由本部營建署轉交財稅機關提供申請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之家庭年收入、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辦理複審。」
二、按上開規定程序,住宅補貼受理時間截止後,申請人僅得就資料不全予以限期補正;倘屬不符規定者,則應駁回其申請。準此,倘申請人於受理申請截止後,其家庭年收入、不動產持有狀況不符合規定,則應予駁回,亦即應以申請人於提出申請時之條件予以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