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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制定「嘉義縣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辦法」一案,予以核定,請查照。

內政部函 106.02.22.台內營字第1060010148號

說明:

一、復貴府106年2月2日府經建字第1060021304號函。

二、另屋頂型太陽能光電設施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10款第4目規定,屬屋頂突出物(雜項工作物)之再生能源使用等節能設施,依建築法第25條規定申請雜項執照,應檢討建蔽率及容積率等相關規定,貴府如需排除上開檢討規定,應於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明定光電設施不計入建蔽率及容積率之配套條文,以資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