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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市三重區中興北街150巷(頂崁段1642、1643、1644等3筆地號)埋設污水下水道管線案

內政部107.3.16內授營環字第1070804819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7年2月13日新北水污工字第1070291069號函辦理。

二、依據下水道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旨揭巷道之污水下水道管線如為埋設公共污水管線之唯一路徑,而無其他路徑可供替代,應依前開規定辦理並支付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