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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機械停車設備置車板淨寬疑義,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內政部函 92.05.15.台內營字第0920086448號

說明:

一、依據91年11月6日「研商機械停車設備置車板淨寬度尺寸疑義」會議決議續辦,併復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92年3月25日(92)立協(五)字第406號函及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92年3月28日(92)高機安字第032801號函。

二、查「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規範」節次3.2之(2)之規定「置車板寬度為不包含兩側邊之樑,其淨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故置車板淨寬度得包含兩側邊樑之寬度(如圖例一);至有其他裝置連結於置車板上,置車板淨寬度則應扣除該裝置內緣(近置車板中心線側)至邊樑外緣間之寬度(如附圖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