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釋「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內之「已存在合法工廠」涵義
內政部81.2.20台內營字第八一七七一○○號函
案經本部於本(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次:
一、都市計畫零星工業區為配合現況及顧及現有合法工廠而劃設,其劃設要件變更或不復存在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儘速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加以檢討變更為適當之使用分區,以健全都市發展。
二、本案台北市政府請釋「無污染性之工廠因都市計畫擴大至不合土地使用分區者如何准其擴建案」作業要點所稱「已存在合法工廠」之涵義,依該要點應係指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並登記有案之現有工廠而言。
三、鄉、鎮公所所在地,確為都市發展需要,且有具體可行事業及財務計畫之配合者。
四、其他為配合地方發展需要,認確有新訂都市計畫必要,且有具體可行事業及財務計畫之配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