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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眾陳情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小字第****號民事裁定請求註銷新北市新莊區○○○○商場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等情1案,請查照。

內政部113.6.19內授國建管字第1130806611號函

一、依據本部國土管理署案陳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5月27日新北工寓字第1131017627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有關法院裁判係涉個案司法訴訟程序終結之認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宜向各當地該管轄地方法院或法律諮詢單位洽詢。

三、另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第11點,所稱「法院裁判有不同之『認定』」,其「認定」之疑義1節,係指法院裁判之主文或理由已有明確陳述之情形,至涉個案事實認定,仍請本於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