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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經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土地所有權人應同意他人興建房屋,是否符合建築法第30條所定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一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1.02.03.台內營字第066170號

說明:

一、復貴廳71.01.04.建四字第270230號函。

二、按強制執行,固得以確定之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但強制執行則因債權人之聲請為之。此就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5條規定至明。土地之所有權人雖經判決確定應同意他人建築房屋,但於申請建造執照時,仍須提出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書或為法院之強制執行命令,始得作為建築法第30條所定之權利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