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居住滿二年之認定疑義
內政部79.12.6台內營字第876474號函
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有關「居住滿二年」時間之計算本部前於七十二年六月一日台內營字第一五九二五六號函釋:「...自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指定承購人進住之日起算...」,本案承購人○○○君係原承購人○○○之前妻(原共同生活之配偶),於婚姻承續期間受贈國宅,其受贈至今雖未滿二年,惟事實繼續居住該國宅,自得依實際進住之日起算居住期間。
內政部79.12.6台內營字第876474號函
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有關「居住滿二年」時間之計算本部前於七十二年六月一日台內營字第一五九二五六號函釋:「...自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指定承購人進住之日起算...」,本案承購人○○○君係原承購人○○○之前妻(原共同生活之配偶),於婚姻承續期間受贈國宅,其受贈至今雖未滿二年,惟事實繼續居住該國宅,自得依實際進住之日起算居住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