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東勢鎮公所82年開徵之工程受益費,因納稅義務人死亡,繼承人可否依所繼承之土地分擔繳納工程受益費,及如何計算分擔之費額乙案
內政部95.4.10台內營字第0950801374號函
一、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前段、第1153條第1項及第117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受益土地雖經繼承人辦理分割繼承並登記完畢,依前述規定各繼承人對所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仍應負連帶責任;惟如全部繼承人間對應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另有協議,並經債權人(東勢鎮公所)之同意,可依其協議數額繳納,而免除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