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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食品工廠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作業廠房面積及固定隔間區劃隔離之執行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102.04.25.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4723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102年4月8日府建管字第1020095288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69條及第271條規定:「下列地區之工廠類建築物,除依獎勵投資條例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興建之工廠,或各該工業訂有設廠標準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基本設施及設備應依本章規定辦理:一、依都市計畫劃定為工業區內之工廠。二、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內之工廠。」、「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其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之範圍內,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面積超過150平方公尺部分,得予適當隔間。......」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0條第4項規定:「食品工廠之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設廠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並據以訂定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是以,依食品衛生管理法、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設置食品工廠,及其他工業訂有設廠標準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如依該設廠標準或其他法令規定作業場所應區分隔離者,得不受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1條規定,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150平方公尺以下之範圍內,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