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貴部84.01.24.台(84)內營字第8307455號函敬悉。
二、本會前以台65政規秘字第000006號書函復貴部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所稱「處理程序終結」,就人民申請許可建築案件應如何認定及法規適用疑義,請惠示卓見一案時,文內已載明僅提供貴部參考。
三、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之規定,查其立法意旨係以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時,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或不准許之實體法規有所變更時,應依一般原則適用新頒布之法規繼續處理,惟當事人既在舊法有效期間提出聲請,衹因審查費時,或因機關未能及時迅速處理,致當事人之權利蒙受損失,亦失公允,爰制定之。惟所稱「處理程序終結」仍應就各
行政院書函 84.04.06.台政規秘字第040號
一、貴部84.01.24.台(84)內營字第8307455號函敬悉。
二、本會前以台65政規秘字第000006號書函復貴部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所稱「處理程序終結」,就人民申請許可建築案件應如何認定及法規適用疑義,請惠示卓見一案時,文內已載明僅提供貴部參考。
三、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之規定,查其立法意旨係以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時,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或不准許之實體法規有所變更時,應依一般原則適用新頒布之法規繼續處理,惟當事人既在舊法有效期間提出聲請,衹因審查費時,或因機關未能及時迅速處理,致當事人之權利蒙受損失,亦失公允,爰制定之。惟所稱「處理程序終結」仍應就各個行政法規規定意旨妥適界定之。鑑於近年來隨著社會快速發展,法令迭有變更,人民申請許可案件,種類繁多,應如何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之規定,涉及範圍至為廣泛,僅就建築之申請許可案件言,尚應顧及社會上之實際需求、公共利益及個人權益之衡量、建築相關法令之適用與建築許可及使用管理等執行問題,宜由貴部參酌建築法規相關規定之意旨本於權責審酌認定之。
四、復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