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報本院台54內字第8475號令對舊有違章建築接水、接電及營業登記之規定。擬請准予廢止一案,請照核示事項辦理。
行政院函 65.11.20.台內字第9903號
說明:
一、復65.08.25.府建四字第77285號函,並參採內政部會商結論辦理。
二、核示事項:
(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之規定,建築法於民國60年12月22日公布施行後,本院54.11.22.台54內字第8475號令,當然不再適用。惟少數機關不諳法令規定,於建築法公布施行後,仍按上開院令規定准予接水、接電及營業登記,未依建築法第73條之規定切實執行者,姑准免予追究行政責任,但嗣後應依建築法之規定切實執行。
(二)建築法修正公布前之合法房其申請接水、接電,仍依內政部63.03.08.台內營字第575150號函說明第1款辦理,申請營業登記准比照上開申請接水、接電之規定辦理。
(三)建築法第73條公布實施後,各執行單位,如何協調配合有效執行,由省、市政府先行研商,擬提具體可行之意見逕報內政部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