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廿七條所指「公用事業設施」,有否包括私立學校疑義
內政部74.5.8台內營字第三○二六二一號函
一、依據都市計畫法及其他有關法規之規定,私立學校不宜視為公用事業設施。
二、為配合政府開放設立私立學校之政策,對於私人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設校有關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請省、市政府於通盤檢討修正各該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時,妥予規定;至於都市計畫法所稱公用事業設施之項目(範圍),請併同作明確規定,以利執行。
內政部74.5.8台內營字第三○二六二一號函
一、依據都市計畫法及其他有關法規之規定,私立學校不宜視為公用事業設施。
二、為配合政府開放設立私立學校之政策,對於私人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設校有關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請省、市政府於通盤檢討修正各該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時,妥予規定;至於都市計畫法所稱公用事業設施之項目(範圍),請併同作明確規定,以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