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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96年6月7日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2條廠房附屬空間面積計算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6.15.營署建管字第09629095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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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施工編第1條第1款明定,本法第11條所稱一宗土地,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建築基地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等分隔者,不視為同一宗土地。本案土地既經都市計畫道路及綠帶分割成數宗土地,其申請建築應以分割後各宗土地分別檢討。

二、本部82年8月16日台(82)內營字第8272692號函會議紀錄第7案決議:倉庫應屬廠房附屬設施,其面積應併入附屬空間合計檢討乙節,應於研議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工廠類建築物專章時納入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