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下水道法第十七條「技術人員」、第十八條「技能檢定辦法」等規定,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內政部88.7.30台內營字第8806175號函

一、下水道法第十七條規定:「下水道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得委託登記開業之有關專業技師辦理。其由政府機關自行規劃、設計及監造者,應由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人員擔任之」下水道工程包括污水處理廠、管線、機電設備等,其相關專業包括土木、水利、環境工程、機械、化工等,故所稱「技術人員」係指政府機關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任用之上述專業人員。

二、另下水道之操作、維護屬慝定之技能,依下水道法第十八條規定,應由技能檢定合格人員擔任之。而技能檢定辦法屬技能檢定事宜,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技能檢定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技能檢定,並依該法第三十三條訂定辦理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為免法規重複,並符合統一證照之原則,本部七十四年十二月卅日台內營字第三六七九七二號函報行政院七十五年二月一日台七十五內二二八三號函核示同意下水道法第十八條所稱技能檢定辦法不予訂定。前開規定於專用下水道之規劃、設計及監造、操作、維護均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