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端函詢管理委員選舉方式、任期屆滿延任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4.08.12.營署建管字第1040049861號
說明:
一、復台端104年7月26日函。
二、關於貴大廈已成立管理委員會,因今年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不足,致無法做成決議,是否可以不再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改以住戶大會選舉管理委員1節,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1條、第32條明定,故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出席人數不足無法做成決議,可依前開規定就同一議案降低出席人數或比例之門檻,重新召集會議並踐行條例第30條至第32條及第34條規定程序,始有效力。
三、另管理委員屆滿,是否仍可做成決議及延任1節,本署98年10月23日營署建管字第0980070146號函已明釋在案,檢送上開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