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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執行相關 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02.1.6營署建管字第1020002629號函

一、復局102年1月10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230221800號函。

二、按「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6條所明定,上開所稱「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係指涉及公寓大廈維護、修繕行為時,住戶應遵守之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至於本案住戶違反規約規定,是否涉及違反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得否依同條例第47條規定處以罰緩,涉個案事實認定,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