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公司函詢「淡海新市鎮第1期發展區第1開發區淡海段71、72地號土地」是否符合「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42點規定1案
內政部108.11.21內授營鎮字第1080821133號函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公司108 年11 月6 日崇問字第108000001號函。
二、有關「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42點規定:「凡建築基地為完整之街廓或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規定,並依規定設置公共開放空間者,得依第四十四點規定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二、在住宅區基地為完整臨接一個或一個以上之囊底道路」所稱完整臨接囊底道路係指以主要道路為起點,包含囊底路兩側及完整囊底,且無其他出入口可進出者,以達到獎勵開放空間目的;準此,旨揭地號土地並非屬完整臨接一個以上之囊底道路,故無上開要點第42點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