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依法徵收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公告徵收道路工程受益費,嗣後用地撤銷徵收,回復原所有權人,其工程受益費應由何者繳納疑義
內政部75.10.8台內營字第四四四五六二號函
本案土地經徵收為仁愛河幹支線第二期整治及相開道路工程用地,未經撒銷徵收前如屬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所稱之非營業性公共設施,應予免徵工程受益費。該土地撤銷徵收後如合於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條規定期限內自應辦理補徵工程受益費,逾上述期限,應予免徵。
內政部75.10.8台內營字第四四四五六二號函
本案土地經徵收為仁愛河幹支線第二期整治及相開道路工程用地,未經撒銷徵收前如屬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所稱之非營業性公共設施,應予免徵工程受益費。該土地撤銷徵收後如合於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條規定期限內自應辦理補徵工程受益費,逾上述期限,應予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