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疑義乙案
內政部91.3.14台內營字第○九一○○八二○四六號函
按「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縣(市)政府查無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與衛生者,不受前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使用面積及第二項使用樓層之限制:一、主要出入口面臨十五公尺以上之道路。二、申請設置之地點位於建築物地下第一層或地面上第一層、第二層。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四、大型商場(店)或樓地板面積超過六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其建築物與鄰地間保留四公尺以上之空地(不包括地下室)」,為旨揭施行細則條文所明定,本案擬申請於住宅區設置之大型商場應依上開規定確實審查;至其基地臨接道路之長度,旨揭條文並無明文,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另,上開基地所面臨之道路是否應依都市計畫道路寬度開闢完竣乙節,基於維護住宅區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與衛生之考量,應以該道路已經開闢並可通達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