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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都市土地高爾夫球場開發」及「非都市土地住宅社區開發」審議規範條文涉及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與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議權責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83.7.19營署綜字第五二○七七號函

一、復貴廳83.6.25八三建四字第五四五一九號函。

二、按非都市土地高爾夫球場之開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原核定之建築物位置如有變更,必直接影響球場球道及相關設施配置之改變;至住宅社區之開發,基地內道路為社區建築物間相互聯絡及與區外聯繫之主要系統,當其位置變更,必直接導致基地整體土地使用強度、位置及土地使用計畫之變更。凡此,皆涉及變更開發計畫之問題,應依區域計畫法、建築法及其相關子法之規定審議辦理。

三、又「非都市土地高爾夫球場開發審議規範」及「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住宅社區開發審議規範」第三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本規範...之規定及開發同意書核定之內容審議,核發開發許可」。是當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議開發計畫涉及變更原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之計畫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俟擬變更之開發計畫,依前項說明申請變更開發計畫,並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後,始得據以辦理後續作業及核發開發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