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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丁種建築用地與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得否合併為一宗基地申請建築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3.20.營署建管字第1030013035號

說明:

一、依據本部地政司103年2月27日內地司編字第1036030770號函及本部中部辦公室103年2月27日台內營字第1030801826號函辦理,並復貴局103年1月17日北工建字第1030104891號函。

二、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工業設施、工業社區、再生能源相關設施、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交通設施等,另查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7條「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使用:一、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二、警衛、保安、保防、消防設施。三、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設施之申請,縣(市)政府於辦理審查時,應依據地方實際情況,對於其使用面積、使用條件及有關管理維護事項作必要之規定。」請查明本案丁種建築用地及經貴府審查核准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提供之使用,如二者使用性質迥異,則不宜合併為一宗土地。

三、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5條規定:「建築基地跨越二個以上使用分區時,空地及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之配置不予限制,但應保留空地面積應依照各分區使用規定,分別計算。(第2項)前項使用分區不包括都市計畫法第32條其他使用區及特定專用區。」有關本案基地座落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及都市計畫內保護區,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5條第1項適用對象,是如經查明本案得合併為一宗基地,除都市計畫書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對其保護區土地另有規定外,並應分別依座落之分區或編定用地,分別符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

四、另都市計畫保護區內土地可否作為基地私設通路疑義部分,請依本署103年1月17日營授辦城字第1033500658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