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申請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之租金補貼申請人已通報配偶為失蹤人口,其配偶是否可比照家暴受侵害者不列入家庭成員及人口數計算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102.5.10營署宅字第1020028302號函
一、有關旨案已通報失蹤之配偶,其配偶是否可不列入家庭成員及人口數計算部分,請依本署102年4月30日營署宅字第1020025846號函(諒達)說明二辦理。
二、若本案失蹤人口之財稅資料於日前彙整由本署轉交財稅機關時,未及時一併提供本署查調,請提供該失蹤人口之身分證字號,本署將另案函請財稅機關協助查調。
三、有關 貴府上開函說明四略以:「......針對以前年度之溢領租金補貼者,考量租金補貼之意旨係協助弱勢條件之申請人,又是項規定未敘明於以前年度住宅補貼之規定中,對於以前年度溢領之申請人,是否可放寬不追繳溢領金額......」乙節,基於政府住宅補貼資源之公平性,若核定戶有溢領租金補貼之情形,仍請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2點,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返還已核撥之租金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