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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托兒所用途使用之建築物,為維安全,應納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管理。本部75.11.18台內營第356012號函不再適用,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8.09.04.台內營字第737346號

說明:復 貴廳78.08.24建四字第三五六○八號函。